男方在婚前购买房屋时,确实拥有权利将女方姓名添加入产权证书之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男方决定在婚前全部支付购房的款项,他完全有权力将女方的名字添加到产房登记处。
这是因为,当购房款项全部付清之际,男方便依法享有了对该套房产的绝对控制权和使用权,是否要将女方的名字纳入房产所有权人之列,完全由男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其次,倘若男方在婚前购房选择了银行贷款的方式,他仍然拥有权利提前偿清这部分贷款,并stakeholders办理房产证姓名变更手续,从而在产权证书中增添女方的名字。
在此情况下,添加女方姓名的行为可被视作对女方的赠与,从而使得女方成为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拥有了对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份额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财产份额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