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是员工应享有医疗保障权益的重要证明文件之一,仅限持证人个人专享。
倘若卡中(个人帐户)尚有余额,可于参保所在统筹地区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用于支付自费部分费用(若余额不足则需用现金补齐),或是前往定点药房购买医保规定目录内的相关药品,如若不然,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