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被评为职业病患者时,其雇佣单位务必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十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若雇主未能遵循这一步骤,那么受到伤害的职工或是他们的直系亲属及工会组织都有权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评为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满一年为止。
在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之后,他们会根据用人单位、相关医疗机构以及工会组织所提供的详尽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深入审查与核实,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正式决定。
然而,若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确信当事损害属于工伤范畴,而雇主方却持有异议,那么举证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若雇主对自身的反对立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劳动保障部门则有可能依据受伤职工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最终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