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依据司法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之结论作出工伤判定决策,而在上述部门尚未给出定论之时,工伤判定决策之时效性将暂时中止。
待相关部门出具正式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将解除中止情形,并恢复对工伤申请进行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等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恢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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