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之后,仅凭单方面意愿并不足以解除合同关系。
然而,若当事双方达成共识并达成协议解除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以下情况均可视为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首先,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在这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已明确表示或通过其行为,充分证明其可能不再承担主要债务责任;
再次,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其主要债务义务,经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提醒和催促后,对方依然在法定期限之内没有履行;
最后,若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延迟履行债务等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使得合同目的根本无从实现;
以及,最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