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受到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就会留下所谓的“案底”。
刑事案底通常是指那些经由法院终审后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的个人资料、犯罪事实以及审判过程的详录、裁决结果等重要资讯的档案资料。
而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适用于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用的暂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然而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而是仅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手段使用,因而并无案底可言。
唯有涉及到刑事处罚的案件才能真正意义上产生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