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试用期内处于疾病症状期而遭解雇,可视作违反劳动合约之行为。
对此种情况,受聘方有权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其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然而,若受聘者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恢复至先前的工作水平或胜任公司提供的其他职位,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聘者,并且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额外支付给受聘者一个月的薪水后,方可解除劳动合约。
不过,在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中服务的时间长度,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固定工资标准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那些自六个月到未满一年的员工来说,将视为一整年的工龄进行计算。
如若工作时长不足六个月,则只会得到半个月固定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