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持续有效地维持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地产,若双方未作明确的约定表明所有权归属,纵然房地产证书上仅有一方姓名,也应被视为夫妻共享的资产。
关于这部分资产的分割,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无法达成共识者,可诉诸于法律诉讼途径。
此时,人民法院将依据特定情况加以判别处置:
(1)倘若双方都主张拥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且同时愿意参与竞价以获取所有权,人民法院将会予以许可。
(2)如仅有一方声称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则需经评估机构依照市场价格对房地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3)当双方都不再主张拥有房地产所有权,人民法院会依双方的申请对房地产进行公开的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的资金进行公平分配。
若该房地产是由一方在结婚前支付首款,而婚后双方共同利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由于只有在首付方的名义下记录了此项交易,在离婚时对于这种情况的财产分割问题,同样需双方进行充分商议,无法达成妥协的,人民法院通常将认为该房地产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在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最后,如果该房地产一开始便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配偶在离婚时将无权对此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