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劳动法律的视角出发,探讨调岗降薪现象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若要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要得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协商同意才能够实行。
换句话说,只要员工未能对此表示认同,那么公司轻易就不能进行相应的调岗降薪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形,方可单方面决定对员工劳动合同的变更:
首先便是当员工无法胜任当前工作岗位时,企业有权进行单方调岗处理;
其次,员工达到医疗期满限度后,如果已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事务,同样可以适用单方调岗的措施;
最后就是对于女职工来说,如果她们在孕期因健康原因不能承受原来工作岗位的体力需求时,企业也有权力实施单方调岗操作,不过这一过程中必须保证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被擅自降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变更,都应当先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并且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来予以确认,所以即便企业有这样的权利,也不能够擅自进行单方调岗或降薪的操作。
针对单位如此先行的调岗降薪做法,劳动者完全有理由依据“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正当理由,请求结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倘若劳动者与企业在协商上难以取得共识,他们有资格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展开劳动仲裁程序解决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