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员工与企业达成共识后解除劳工合同时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需区分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首先,若员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请求,且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此时,由企业方无须对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若工作单位首先提出结束现有劳动合同关系,但经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共同一致意见时,仍可能需依据员工所在工作岗位的年限,决定是否为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