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中,若仅有其中一人的婚前财产作为资金购买该房产,那么此房屋便归购买方个人所有。
无论房屋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或婚后阶段,倘若其所选购之房屋系用婚前财产支付费用购买,那么它都被视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关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实际上乃是房子固有价值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夫妇间的共同财产范畴。
在涉及到离婚纠纷之时,应以个人财产的角度来对待此类问题,而非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原则。
然而,假如购买房屋的资金乃由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支付完成,那么该房屋及其增值部分便会被法院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当双方因离婚产生争议需要分割资产时,便须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规来进行处理。
同样地,如果该处房产虽是由单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但在加息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其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过程中,对于婚后共同为该处房产付款的额度以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以夫妻二人为该房产贷款总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并分割相应的增值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