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劳动合同中保留部分空白以待未来填充的措施,不仅有助于预防解决某些潜在类型的纠纷,同时还能够有效明确诸如试用期规定、培训安排、保密协议以及保险与福利待遇等多个涉及到双方权益的条款内容。
倘若在上述空白部分未有填充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未来很有可能会因双方对于这些条款内容理解上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