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选择何种方式通知债务人均未加以限制。
因此,无论是口头、书面或是其他形式的通知均被认可,在特定情形之下,甚至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并非一般的意愿表示,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推定,也就是说,公告的发出便视为债务人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事宜。
为了避免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风险,这种以公告形式进行通知的做法应该得到严格的限制与规范,通常只有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口众多或者债务人的居所不明晰以至于无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时,才采用公告的方法进行告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