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单方支付首付款,婚后伴侣双方携手承担房贷的房产在离婚财产分配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如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某段时间内,夫妻中的一方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且仅以其私人财产提供了首付款,同时借助于银行贷款完成后续的还款工作,那么在离婚宣布的那一刻,这样的房地产物权将交由两位当事人共同决定如何处置。
如果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庭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决,即判定给不动产购买申请表上所署名的一方所有这种房地产物权,而另一方则需要承担未偿还的贷款责任,这仍然属于其个人负债。
然而,针对双方在婚姻期间联手归还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应当对得到房地产物权一方给予对方应当有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