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进行清算并无奈地辞退员工时,应依据每位员工在企业内部的实际服务年限为基础,向他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根据员工在本单位所处的工作年度,将会以每月工资标准为基准,对这些劳动者给予相应一次性支付。
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时间的服务期限,将按整一年来计;
而对于服务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上的弥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