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阐明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及其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第一,关于各种类型的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切标准及金额事宜,须遵守市、县级政府经依法批准的权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其次,确定被征用土地之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应依据当地专业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层级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与经过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单价数据为准;
另外,若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仍不足以为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则可适度追加安置补助费。
在这过程中,如果有关部门非遵照上述基本原则而实施的征收行动,均将被视为非法征收。
在政府决定征收农民土地之时,必须具备合法的项目支撑,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向被征收者提供合理的补偿待遇。
应先进行补偿,然后再启动征收工作。
任何人对于违反了这些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均有权予以拒绝,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发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际,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着重注意的事项:
首先,确定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其次,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相关款项作出适当规定是否合理;
再次,需要明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是否真正归属于被征收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