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契约解除的法定条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商品房买卖缔结之后,卖方未能依法告知买方有关该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方的讯息,进而阻碍了买方原先购房的目的,使得其无法有效取得这处房产;
其次,在相同的背景下,如果卖方在商品房买卖订立之后再次将同一套房子出售给了第三方,同样会导致买方先前购房的意愿也无法如愿实现,而无法成功地取得该处房产;
再者,若卖方故意对已有房产设立了抵押物却不予披露,则会使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解除购房协议的条件之一;
另外,若卖方刻意隐瞒其正在出售的房产已不止一次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属于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事项,同样也会导致签订的购房协议被取消;
同时,如果发现购买的房屋由于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检测被确定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明显缺陷,亦可作为契约解除的条件;
再进一步来看,如果选购的房屋因为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和使用效能,或者卖方延迟交付房产,或者买方延迟支付款项,经过合法的催告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执行,那么也是可以考虑契约解除的;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导致购房协议遭到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