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及场所受到伤害,则被视为工伤事故,此时应由雇佣方启动工伤申请手续,并争取工伤赔偿。
倘若骨折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所从事的职业,那么便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的评定。
然而,如果从业人员并非在工作场地受到意外伤害,且建筑项目管理方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从而引发他人损失的,该管理者将负有侵权责任。
对于因第三者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责任应由该第三者负责;
反之,若管理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领导了补充责任之后,管理者有权向该第三者寻求补偿。《工伤算例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