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地产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上限,则买方可依法接受解除本份房产买卖协议的权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当卖方因自身原因延迟交付所售房产,或买方迟滞支付所需购买款项时,经过恰当的通知与催促仍无法在三个月的法定合理期限内得到有效解决,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该等协议的请求,将获得法律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上并无具体要求或协议双方亦未达成明确共识,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敦促通知之后,解除合同的行使合法期限为三个月。
倘若对方当事人未曾发出此类敦促命令,买方应在解除协议权力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权利,否则其解除协议的权力将会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