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起点的准确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下:
首先,对于给当事人带来了生命损害的事件,应自相关法定丧葬事务处理完毕之次日开始计算;
其次,对导致人身伤害发生的情形,其调解程序应自受害人医疗服务有效阶段完结之时起启动;
第三,在人身伤害引起残疾状况下,调解程序应自确定残疾等级日期起拟定;
最后,涉及财产损失的问题,制定调解计划的工作则应自较为明确的财产损失确定日期起展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