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自刑事案件被提交至检察机关直至到达司法审判机构为止,所需时间不应超出一个月经历;
然而,若其间存在必要的补充侦查工作,则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限定在一个月之内,同一案件内最多进行两次这样的补充侦查活动。
对于案情重大或错综复杂的案例来说,可以申请延长15天的审理期。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且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使用标准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即十日内)做出判决结果;
如果所涉及的罪行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审批期限最高可适当延长至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