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明确规定,当劳动者面临因履行期届满后的劳动合同,且由于非自身因素而选择不再续签,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况时,此种情況即被视为失业状态。
在此种情形下,如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期限的失业保险费用,那么该名劳动者便可凭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结劳动关系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前去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请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补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