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说,赠与合同并非仅针对某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究其原因,乃是因为赠与合同就是指赠予人为受赠人无偿提供自身财产,而受赠人对此表示接受的这样一种契约关系的书面表达。
因此,若赠予人生成了这种赠与意愿并向受赠人提出,那么受赠人所做出的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这种赠予行为必须经由受赠人的确认才能够有效成立,而且受赠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对此赠与。
换言之,公益行为由于受赠人的表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赠与合同其实是一项涉及到两边当事人的双边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