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方必须履行下述四项重要义务:
1.移交租赁物品,出租方务必按照合同条款中的具体日期与方式,将所有租赁物品完整且无损地移交给承租方;
2.保持租赁物品符合预定用途,即使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仍需确保租赁物品能尽其所能达成预定的用途;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出租方,应当承担起确保租赁物品符合承租方在最大程度上可以正常使用并从中获利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交付给承租方的物品必须完全符合订立合同时所明确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这意味著出租方需要承担起毫无争议的责任,防止第三方针对租赁物品提出权利要求,从而影响到承租方按照事先约定对租赁物品进行充分使用和收益。《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