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届满之后,如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时,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根据规定,除非用人单位能够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条件并要求乙方续签劳动合同,但乙方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除外。
若是由于劳动合同无法续签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则有义务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赔偿。
这笔赔偿金额则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每累计一年即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整月工资的赔偿金。
对于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阶段,将视为一整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时间段,只须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