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生育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生育津贴的给付策略。
女性职工生育所需的津贴被定义为该员工所属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除以30日所得的结果再乘以产假期限。
但凡女性职员领取了此项津贴之后,其所服务的雇佣单位就无需再度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薪资了。
此外,生育津贴将原则上按月进行发放。
在女性职工产假的这段时间里,他们所属的用人单位仍需持续缴纳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的处理方式。
对于参与生育保险的职工来说,只要在生育保险固定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都可以按照人均定额来结算,其标准是总额为1200元,而对超过年龄段35岁(含35岁)的孕妇而言,额外增加600元。
如若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生育并发症,那么生育医疗费用的部分便可以按照定额来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果比定额低则按照实际费用支付,倘若超出定额,则按定额计算。
具体说来,这种情况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的几个标准来进行支付:
首先,针对怀孕2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引流者,医疗费用额度为700元;
其次,针对怀孕超过2个月但不足4个月的引流者,产生的医疗费用标准为2100元;
最后,若怀孕超过4个月(含4个月),医疗费用额度为2700元。
对于自然分娩的情况,费用额度为2700元,每个额外的胎儿增加500元;
针对阴式手术生产的妇女,费用额度为3100元,每个额外的胎儿增加500元;
而对于进行剖腹产手术的妇女,费用额度为5500元,有瘢痕子宫(曾接受子宫手术治疗)的妇女增加700元;
如果生育过程中同时进行了绝育手术,则费用会额外增加390元。
对于放置或者取出子宫内节育器的妇女,医疗费用额度为350元;
如在医院进行侵入性操作取出节育器时,由于身体状况需要住院治疗,此时医疗费用额度为2000元;
对于完全避孕手术的医疗成本为1200元;
反之,重建输卵管的手术费用为1800元。
三、生育补助金的审批和发放。
根据规定,凡是单位在生育保险方面完全遵照相关法规要求加入的男性职工,其伴侣在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没有固定的全职工作,并且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同时也尚未领取过生育医疗费用的福利,这部分女性职工可以参照已婚、已就业的女性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来领取生育补助金。
对于男性职工的伴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的生育医疗福利,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约定事项。
参与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过程中,若其所从事的工作单位已经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参与到生育保险项目并对该员工进行了相应的缴费,那么这些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便由生育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而对于曾经在职、现在已经退休的参与生育保险的职工,他们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费用仍然会由生育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