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保全制度,其中的撤销权行使形式,必须通过向法定管辖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以达到撤销该债务人所做出的行为的目的。
对于这类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是这样表达的:
如果有债务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放弃、对现有债权进行抵押协议的放弃、以及以无代价的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权益(不论是否涉及到金钱);
甚至恶意地拖延已到期应予履行的债务之履行期,这些行为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那么债权人有权向相关的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上述为之行为的申请和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