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公证方能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实际上,赠与合同属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而非必须践行公证程序后才能生效的实践性合同类型。
具体而言,如果赠予人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的标的物,则赠予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赠与人有权在赠与标的物的交付之前随时解除赠与的法律关系,但对于已经完成了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来说,则不再享有类似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条款对赠与公证的申请条件和所需提交材料做了详细的说明:
(一)办理赠予公证的过程中,需向赠与人住所地或者赠予行为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若涉及到赠与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也可委托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按程序办理。
(二)在申请办理赠予公证时,申请人须按照如下要求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和相关证明:
1.赠与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以及通行证四种)复印件;
2.已签署完毕并经各方盖章确认的赠予协议;
3.赠予物品清单及其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凭证等等;
4.若赠予物品系共同拥有的财产,需提供其他共同所有者同意赠送他人的书面声明;
5.若是赠予集体性质的财物(例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需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之一的书面保证;
6.若赠予物品属国家所有的情形,需提供来自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此次赠予的批准文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