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工伤事故经过伤残鉴定之后,其赔偿事宜皆应依据有关伤残赔付标准来实施,具体包括如下款项:
第一为医疗费用;
第二类则是住院伙食补贴费;
第三为交通费用及住宿费;
第四项为对应康复治疗所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类为设备辅助装置的购置所产生的相应开支;
第六款为因个人停工导致薪资发放的延迟;
第七部分即为护理费用;
第八类为一次性的伤残补偿金;
第九款为伤残津贴;
最后一类则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