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首要之务是严格遵循国家及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与专项发展规划。
为确保民生福祉得到切实保障,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建设活动应列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之中:
一是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二是旧城区的改造工程。
对于相关政策文件内容的查询,被征收人有权向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之后,需提交至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在此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详尽的讨论研究与分析,并将其公之于众,征集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
收集群众反馈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评测。
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政府应对征收补偿资金给予充分保障,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征收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立即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在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应同时被回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