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被拆房屋的补偿费用,依据其构建材料以及使用时间进行细化,即通过以每平方米的单价形式。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的评定则主要基于被拆房屋内居民的居住环境与时限,进而以每月的定额方式予以津贴支付。
此外,为了表彰那些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征收者们,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制定奖励性补偿款项,这一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后,如果被征收者所获得的征收住房总面积、辅助住房面积以及签订开始奖励面积总和低于45平方米,那么未能达到的部分将参照评估价格中的80%进行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