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拆迁的赔偿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将依据被拆迁物业的建筑物构造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采用每平米的价格作为计价基准;
其次,由于临时居住环境可能会对生活质量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对这方面的补偿也有相应规划,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被拆迁房主家庭成员的数量,给予每月的现金补贴;
最后,对于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则需要依据各地的实际状况和相关法规政策来界定,而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自行修改。
倘若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协议签署并且进行了搬迁,而且他们所获得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已签署协议奖励面积的总和低于45平方米的话,那么不足的那部分将会以评估单价的80%得到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