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居,即指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暂时停止共享日常生活,各自寻求个人独立生活模式的一种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而分居已长达贰年之久,且经过充分调解仍无改善效果的话,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离婚。
以下为一些可用于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材料:
1.一方对外租住房屋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2.双方签署确认的分居书面协议书,该协议务必是书面形式,且需经配偶方面对面签署认可;
3.双方交流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内容,能够从侧面反映出双方感情破裂以及分居的具体情况;
4.人证亦可作为有效证供,例如双方共同熟悉的朋友或亲友。
然而,由于证人通常会受到与作证方存在利益关联的影响,并且分居事务属于家庭内部隐私范畴,因此单一证人提供的证词较难被司法机构采纳。
在此情况下,建议提供其他辅助性证据以加强证明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