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进行婚姻注册登记的当事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有权拒绝为其登记:
首先,如若男女双方并未经自主意愿而选择结为夫妇,其中一方或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时遭受到强迫、欺骗等行为;
其次,如若一方或双方存在重婚关系;
再次,若男女双方属于直系亲属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最后,如果男女双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适婚年龄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