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当事人意欲对簿公堂进行离婚诉讼事项,则可合规合法地收集以下类型之证据:
1. 用以证实对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相关证据;
2. 能够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事实的证据;
3. 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诸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证据;
4. 能够证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相关证据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