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特定情况之下,可以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为法律效力上的无效合同:
首先,由于行为主体本身资质不足的原因,譬如缺乏民事行为的资格,所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便注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存在相互隐瞒真实意图或者故意制造错误认知所达成的协议,此种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协议明显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进而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样属于无效范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