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差异在于:
其各自的权力来源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和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明确界定;
而执行事务合伙人则由所有合伙人共同赋予执行事务的权力。
虽然普通合伙人不一定就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必定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合伙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