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当法定代表人的股东私自将公司的公共账户中的资金转移情况发生时,这主要是涉及到一些民事法律纠纷的范畴;
然而,如果该股东是从其职务工作的便利性出发,非法占有了大量的公司资金,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会被视为职务侵占罪,从而转变为刑事法律纠纷的问题。
另外,如果股东在转移公司公账资金的过程中,存在着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数额巨大,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甚至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他将会面临抽逃出资罪的指控和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