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即使赠与事项已过去多年,但只要其符合法律所规定之条件,就依然具备可收回之可能性。如果赠与的财产权尚未发生变更,那么赠与人将有权采取任意撤销的方式来收返还回财产,惟有那些经由公证程序或涉及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受此限制。然而,若是经过公证之赠与出现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则有关当事人则可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并收返还回财产:对于赠与人负有的抚养义务没有予以承担;严重侵犯了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上述列举之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