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必须签署书面协议时,方可正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在签字、盖公章或按指印这三种方式中,任何一种都被视为达成合同意思表示的协议生效的标志。然而,在正式完成签名、盖公章或按指印这个流程之前,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全力履行为完成签订合同时所必须承担的主要责任,并且另一方已经接受并充分认可了这些行为和成果,那么这个过程也可视为合同成立的关键步骤之一。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拟定的合同形式为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虽然实际操作中可能并没有按照这样的要求执行,但只要在继续履行该合同过程中的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其接受的程度声明不疑,那就意味着该合同已经正式成立并具有法效应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