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过程中所涉及的赔偿事宜,其核心要素并不受劳动者身处试用期与否的影响,而应主要关注劳动者提出离职的原因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具体而言,若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致使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作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经济补偿。反之,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以个人意愿为基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便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