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房屋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以确保其合法性。若被拆迁者未能按照裁决规章所规定的搬迁期限进行迁移,则可以由城市的上级政府责令人事及相关部门强行拆除该房屋;或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查封请求,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行动,而在此之前,拆迁方必须优先便被拆除之房屋的所有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提交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