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遇到劳动纠纷问题时,他们有权向以下三类由法律规定的调停机构提出调解请求:其一是由企业自身设立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二是依据法律法规建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最后便是那些设在镇级行政区划或者街级行政单位内、具备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专门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