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境中,可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
即雇主单位规避免除自身应承担之法定义务及剥夺劳动者权益者;
采用虚假陈述、恐吓威胁等方式,或者利用他人面临危险的时机,致使另一方在非自愿且未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
以及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存在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判定:
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其次,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仍持有异议,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缺乏必要的生效要件,从而导致整个合同或部分条款失去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