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关要约是通过口语化的对话交互产生的,那么当受要约方已经知晓了其具体内容之后,则这项要约便开始生效运作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有关要约并非通过口头对话来传递的,那么无论此要约是否到达受要约方手中,都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
三、若有关要约是非口头化的,且相应选择了数据电子文档(DataElectromagneticDocument)作为信息载体,若受要约方已明确指定某个专门的接收系统来处理这类信息,那么,当这个数据电子文档成功地接入到该专用系统中时,该要约就被视为正式生效。反之,如果受要约方没有明确指定专门的接收系统,当他们实际或应意识到这一数据电子文档已成功地进入了他们的接收系统时,也象征着要约的正式生效。然而,当事人双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另行商订这个数据电子文档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