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在耕地承包期限内,承包人若选择婚姻而迁居到新的地方,并未能顺利取得当地的耕地,发包方即地方政府不应取消她们原先所拥有的耕地经营权;
若是女性由于离婚或丧偶等原因而离家居住,无论是继续留在原住址,还是选择遁入新居所,只要其尚未在新住处成功获批耕地经营权,发包方均不应对其原有的耕地进行任意剥夺。
综上所述,若出阁的女子尚未在新住居地拥有属于自己的耕田,其仍然具有在原住址剩余的耕田使用权。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各类产权变动,如涉及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事宜,该女子依然有权享受到相关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