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民法体系下,我们所探讨的“履行治愈规则”得到了牢固的奠定和直观的展现。
当某一方的合同当事方已按约履行并完成其应尽之义务时,并且另一方的“接受履行”行为得到佐证,无异于证明了双方对于合同内容有着共同的认知和达成一致的意愿,因此,这份合同也业已正式宣告成立。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着重关注的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概念。
在此之中,所谓“主要义务”,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整且严格地履行了决定该份合同性质与核心的相关责任,而这种履行同样得到了对方的接受与认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