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遭受事故伤害之后,雇主应率先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并须于事发后三日内在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途径将其报告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若不幸为骤然发病导致不治身亡的情况,则须于死后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报告手续。
2.在员工遭遇意外事故伤害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被确认、鉴定为职业病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为工伤的情形下,雇主有义务在得到工伤核准之后的第三天之内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工伤登记事宜。
3.雇主负责工伤管理事务的人员应登录工伤事故备案表下载网站,依照规范要求自行填制表格,并加盖所在公司公章之后以传真形式发送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备案。
4.在完成上述报告流程之后,雇主指定的经办人员需携带完整无损的《工伤事故备案表》原件前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传真的副本或复印件,并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状况选择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