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薪留职期间,因已停止发放薪酬,故个人享有的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等社会保障待遇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皆需由本人全额承担。
若在相关合约中有具体约定,个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自行肩负应该分担的那部分费用,而用人单位则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来履行其义务,缴纳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费用。
反之,若无明确规定,那么个人和原有的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就会呈现出类似挂靠管理模式的特征,即该单位只会负责对原有社保账户进行常规性维护和管理,至于保障福利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无论是单位承担还是个人负担的部分,均将由该个人依照实际情况予以承担。《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