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工留薪期应自受损害之劳动者开始休养之日起计算。
针对因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抑或是疑似患上职业病而需要暂停工作以接受工伤治疗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他们原先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并且应当由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按照月度的方式进行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常规时长不能超出12个月的上限。
若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度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过这个延长的时限无论如何也不能多于12个月。
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当员工因为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怀疑患有职业病而需要暂停工作以接受工伤医疗的时候,他们仍然能够享有原来应得的工资、薪水、福利以及保险等各项待遇到的这段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